【学术】王才亮在第九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上的报告(提纲)
处理民法争议时要重视行政法
--王 才 亮
(在第九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上的报告提纲)
民事争议的解决机制也优于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行政诉讼制度是站在民事诉讼制度身上而成立的。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依据198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来进行的。
在此,我要向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的民商法学者表示深深的敬意。
例如,行政许可就多方面影响到民事法律的效力。
对民事主体的限制,如行为能力类的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等等;
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如审批而产生的行政合同等等;
对标的物的限制,如不动产的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等。
又如《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都对于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民法上,所有权是排它性的,然而在行政法的干预下,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却是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研究民法学而享誉国内著名学府人民大学的附近的倒座庙4户居民的住宅被非法强拆为例,谁是违法责任主体?拆房的是民工,而民工是受拆迁公司指派,拆迁公司讲是受建设主体的委托而建设单位有书面通知讲受区政府的委托。对此,受害人报警,警察讲是政府干的而不立案;行政诉讼到法院,政府讲我没干,于是一审法院驳回了起诉,案子现在二审中。由此可见现行的法律对公民住宅的保护显得十分薄弱。
结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我们可以看到民事权利受到侵犯的源头之一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我们讨论民事法律的立法与适用的争议的时候,不能忘却中国的行政法建设。我们要重视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与统一,重视私权与公权的关系,重视不同法学科学者的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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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律师
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非著名律师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曾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